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李憶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77
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
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依該法第51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
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就○○○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4年度監
宣字第770號),因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等語,業據提出臺
北市松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憑,且本院查無聲請人有何顯
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