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43號
抗 告 人 翁琦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亨文間因114年執事聲字第643號拍賣抵押
物等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