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69號
TPDV,114,司養聲,6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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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O祥

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
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
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
,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與養父張O發係好友,因養父
無子女,故由養父收養並照顧被收養人,現養父已死亡,聲
請人亦有繼承遺產,故聲請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憑。聲請人於本院調查
時陳稱,伊由養父收養後,便與養父一起生活,由養父扶養
伊,養父於民國88年過世,伊那時剛開始工作,工作還不穩
定,沒有給養父生活費,因生母有原住民身分,伊希望小孩
有原住民身分,這樣教育上可以有補助,考試亦可以加分,
養父死亡後伊繼承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終止收養
亦會繼續祭祀等語,有本院114年9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
。本件審酌重點在於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聲請人所述
,其與養父間並非形式收養,聲請人1歲左右便由養父張O發
收養,養父已實際負擔扶養照顧責任,是應可推論張O發因
無子女而收養聲請人,係為滿足親情、日後奉養、延續香火
等,又張O發死亡後,聲請人並單獨繼承張O發之遺產逾260
萬元,即聲請人已因收養而獲得為數不少之金錢,聲請人尚
未來得及扶養養父,養父即已死亡,依一般倫常觀念,聲請
人仍應盡到祭拜、傳承姓氏(傳宗接代)的義務。
  聲請人雖主張終止收養可使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已獲取更
多教育資源,然縱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受教權亦不
受影響,難以此理由而認有終止收養之必要性或急迫性。
四、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與養父成立收養後,養父已盡為人父
之責任,聲請人並繼承養父之遺產,聲請人即應盡養子之義
務。權衡養父生前收養聲請人可能之原因(親情、祭祀、傳
宗接代),認如許可聲請人於養父死亡後終止收養,難謂對
養父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亦查無終止收養之急迫及必要
性,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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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