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鄭O妗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莊O誠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住所地均為新北市中和區
,此有聲請人聲請狀及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在卷可證,故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認可收養,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