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179號
TPDV,114,司養聲,179,202510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收養人 鄭O妗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莊O誠
共 同
非訟代理吳文琳律師
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住所地均為新北市中和
,此有聲請人聲請狀及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在卷可證,故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認可收養,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