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477號
TPDV,114,司聲,147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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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李郁姈


相 對 人 和風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0,200元整,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
第447號判決訴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96號判決駁回,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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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風寵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