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454號
TPDV,114,司聲,1454,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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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相 對 人 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6,400元整,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92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67號判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裁定駁回上
訴,案已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
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76,
4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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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