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418號
TPDV,114,司聲,1418,202510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李沐澤
相 對 人 三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
相 對 人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鄧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壹
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263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萬4,50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