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403號
TPDV,114,司聲,1403,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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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鄭陳菊春


相 對 人 鄭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
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6841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69號、最高
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56號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
  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萬6,83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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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