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汪惠南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退件信封及郵件回執
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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