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陳瑧
相 對 人 江洪川
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88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60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350元,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6,210元(計算式:1萬0,350元×60
%=6,2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