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黃韻頻
相 對 人 陶方廷
黃凱琳
黃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參佰
壹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前經本院110年
度重訴字第448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80號、
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
字第42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裁判確定,相
對人應連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8萬3,336元、第二審裁判費10萬5,747元、第二審裁
判費2,227元,合計29萬1,3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