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魏琪政(Wei, Kee-Cheng)
相 對 人 魏仲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捌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416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8號判決
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
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萬1,112元。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5萬0,278元(計算式:20萬1,112元÷
4=5萬0,27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