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607號
TPDV,114,司繼,2607,2025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0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薏庭


相 對 人 張素蘭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0樓 之0
張素卿
張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張
同熙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同熙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0年2月7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張素蘭張素卿張耀光係被繼承人張同熙(男、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
,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2月7日死亡等情,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本院執行命令等影本
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
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