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謝木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代
墊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木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謝木龍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訴訟相關事務等事宜,後續尚有變
賣遺產、遺產移交等事宜待進行,而被繼承人所遺之部分土
地,現經共有人變賣,為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無從受償,爰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謝木
龍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相關文件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
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
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
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
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
後尚有變賣遺產、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
(下同)5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
之費用共計2,500元(含公示催告費用1,000元、本件聲請費
用1,500元),應予准許。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
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
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