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537號
TPDV,114,司繼,1537,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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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為新
臺幣壹拾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界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許界謀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參與股東會議、進行訴訟、強制執行程
序等事宜,後續尚有清償債務、遺產移交等職務待進行,被
繼承人所遺股份,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更一
字第53號拍定,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及陳報狀並敘明處理被繼
承人許界謀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4950號、113年度重訴字第349號、114年度重訴字
第15號民事判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民事庭通知書、民事
答辯狀、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
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
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
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
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繁雜(調查遺產遺
債、申報遺產稅、公示催告、參與3件訴訟程序、強制執行
程序等),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
尚有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
其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之費用(含公示催告及本件聲請費共
2500元)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
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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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