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4171號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立來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宗勝、陳姿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建立來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 (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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