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3435號聲 請 人 賴柏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佳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張佳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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