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08號
聲 請 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翔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7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7月3日
向屏東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該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
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17紙各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
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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