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951號
TPDV,114,司票,2295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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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95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章邱俐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冠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本院以聲請人提供
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
示資料不存在,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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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