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871號
TPDV,114,司票,2287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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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71號
聲 請 人 王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眞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更正相對人姓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吳真真」,
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
示姓名為「吳眞眞」),或提出正確本票及正確相對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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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