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文環境美護有限公司、楊嘉漢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歐文環境美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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