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602號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奕(原名林怡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林奕(原名林怡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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