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602號
TPDV,114,司票,2260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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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602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奕(原名林怡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奕(原名林怡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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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