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362號
TPDV,114,司票,22362,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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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36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瀅錡(原名黃思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聲請事項是否為「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
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53,70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如是,應具狀更正之。(因缺少「及」字)
三、說明本件本票前向新北地院聲請之結果,及提出裁判結果之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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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