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359號
TPDV,114,司票,22359,2025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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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359號
聲 請 人 魏財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ALDE JUNE BASINGIL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3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30,000元,
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1年10月2日,詎
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非聲請本票
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不得准許。查本件發票
人為Cristina U. Arandia,相對人CALDE JUNE BASINGIL非
系爭本票發票人,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不
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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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