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211號
TPDV,114,司票,22211,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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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211號
聲 請 人 李雅君
相 對 人 王永承(原名王永炷)



輔 助 人 李若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7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如附表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
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2221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0 110年12月27日 200,000元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TH.310146 000 110年12月27日 110,000元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TH.310147 000 111年1月21日 200,000元 111年1月22日 111年1月22日 TH.310134 000 111年9月2日 50,000元 111年10月2日 111年10月2日 TH.325478 000 111年9月2日 200,000元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TH.325479 000 111年9月2日 110,000元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TH.325483 000 111年9月12日 150,000元 112年3月12日 112年3月12日 TH.32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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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