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202號聲 請 人 郭淑珍 非訟代理人 許耀云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楊文賓、賴煒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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