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202號
TPDV,114,司票,22202,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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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202號
聲 請 人 郭淑珍

非訟代理人 許耀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楊文賓賴煒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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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