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112號
聲 請 人 李溱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二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
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114年4月20日)早於發票日
(114年7月20日),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7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
)。聲請人應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