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556號聲 請 人 王家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提出本票正本1紙。三、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