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1556號
TPDV,114,司票,21556,202510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56號
聲 請 人 王家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正本1紙。
三、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