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1336號
TPDV,114,司票,2133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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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36號
聲 請 人 許宏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建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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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