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32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重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應受裁定事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
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
更正為「新臺幣312,213元『及』自民國…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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