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0277號
TPDV,114,司票,20277,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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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7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邱子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仲丞即劉便當寵物糧社(原名金金嚴選
喵部品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17,173元?抑或新臺幣177,173
元?(因聲請人民國114年8月29日聲請狀標的金額與所附附
表請求金額不相符,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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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