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896號
TPDV,114,司票,18896,202510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896號
聲 請 人 黃英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以舜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安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以
舜發本票裁定,惟未陳報聲請人黃英裕之年籍資料及提示日
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8月25日及同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
,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
安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