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4年度,1號
TPDV,114,司監宣,1,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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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O玉
關 係 人 廖O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吳O霖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
件「遺產分割協議書(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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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