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55號
TPDV,114,司拍,355,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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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頤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孟達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者,並應審查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
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司法事務官辦理
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第一款參照)。
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人應提出足使非訟法院明瞭抵
押物現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俾法院審酌聲請之合法性
。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
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
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之1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與關係人於同年1月22日共同簽發面額910萬元本票一紙
,到期日為同年4月28日。詎屆期提示,僅獲一部支付,尚
欠6,95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本票,未提出所欲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最新不動產謄本,則其
抵押權所擔保之對象及所有權人,是否確為相對人?本院無
從知悉。是以,即有命聲請人補正最新不動產謄本之必要。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
於114年10月3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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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頤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