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施寶淑
相 對 人 楊兩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更正附表: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 物 門 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用途及面積 一 239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磚造,1層 1層:34.35 合計:34.35 2分之1 臺北市○○區○○街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