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08號
TPDV,114,司拍,208,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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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施寶淑


相 對 人 楊兩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更正附表: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 物 門 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用途及面積 一 239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磚造,1層 1層:34.35 合計:34.35 2分之1 臺北市○○區○○街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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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