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150號
TPDV,114,司家催,150,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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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財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張財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號、民國
114年2月27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財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財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50
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財福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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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