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96035號
TPDV,114,司執,196035,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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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035號
債 權 人 黎氏水LY THI THUY

債 務 人 阮氏芯 NGUYEN THI HANH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阮氏芯 NGUYEN THI HANH所有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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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