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李英廉即喬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喬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未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
表、股東名冊、股東會選舉清算人會議記錄、清算人就任同
意書、身分證明文件及清算開始時之資產負債表。經本院通
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4年10月1日收
受通知,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
上開說明,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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