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4年度,99號
TPDV,114,司全聲,9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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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陳青群
相 對 人 一加一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06號)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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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加一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