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游豐維
相 對 人 洪千粟即洪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司裁全字
第一五七○號假扣押裁定(含一一四年八月五日之更正裁定)撤
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
度司裁全字第157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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