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4年度,104號
TPDV,114,司全聲,104,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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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江建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
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
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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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