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919號
TPDV,114,司催,191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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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廖來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港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9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79NX037472 1 100 002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X339806 1 12 003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1NX342709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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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