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900號
TPDV,114,司催,190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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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呂炳煌(即呂見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持有股份證明書,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
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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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