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98號聲 請 人 張麗民(即張培欽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二、請提出張智民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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