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李佳達(即李東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僅有172股由聲請人李佳達繼承,「少於」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掛失之203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遺產分
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
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