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18號聲 請 人 肯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文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由於掛失通知書所載支票號 碼不清晰,故有陳報之必要)。二、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 款人後遺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