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735號
TPDV,114,司催,1735,202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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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邱彥超(即邱弘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簽
章,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
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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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