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黃素蘭(即黃熙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
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且
需全體聲請人簽章,如有二位以上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
達代收人代為收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
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
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