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三
重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6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3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48443-1 1 500 014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57035-0 1 663 015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70733-9 1 81 016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87448-5 1 74 017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2657-3 1 39 018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15671-0 1 67 019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127571-2 1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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