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657號
TPDV,114,司催,1657,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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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鄭仲銘(即鄭家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聲請人鄭仲銘並非繼承人(鄭
仲銘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鄭李素連優先
繼承),請釋明鄭仲銘為繼承人之理由為何?或重新提出由
正確之繼承人具名之聲請狀正本並記載案號114年度司催字
第1657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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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